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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三部门联合发文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来源:区委政法委

发表时间: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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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三部门联合发文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为切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高明”建设中的作用,日前,高明区委政法委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出台《佛山市高明区关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到实处。 

《意见》明确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义务。律师在办理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向有关单位调取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资料时,有关单位应当为律师调取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相关单位不予配合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律师持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开展调查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以其他理由拒绝。律师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的,被调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意见》明确了律师调查取证的事项范围。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调取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自然人个人户籍、婚姻登记资料等身份信息,自然人出入境信息,商事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社保参保、涉税信息等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律师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意见》明确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工作程序。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调取相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有关单位不配合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申请调查令应当详细写明受委托人、调取的具体证据和配合单位等内容,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有重要影响和帮助的,应当签发调查令。 

《意见》还明确了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和保障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通过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单位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对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绝、妨碍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区政法机关建立了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区司法局与相关单位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区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完善,并同步出台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